达州市宣汉县大河坝电站拆除资产评估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大河坝电站拆除资产评估项目
采 购 人:达州市土溪口水库运行保护中心
供 应 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地点:达州市宣汉县
签订日期: 2025 年 5 月
二〇二五年五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对评估事项做出如下约定: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评估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
1、委托人(被评估单位)
名 称:达州市土溪口水库运行保护中心
注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达川大道一段72号
2、评估机构
名 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66号1栋1单元1805号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四川省达州市土溪口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5〕228号),要求土溪口水库蓄水前拆除大河坝水电站,确保土溪口水库建设有序推进。现对达州市宣汉县大河坝水电站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前(可另行协商评估基准日时间)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达州市宣汉县大河坝电站拆除资产评估。
评估范围:包含大河坝电站所有固定资产。
四、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与评估目的直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等)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本次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 30 日内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向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初稿,委托人在接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初稿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估机构在返回意见的 1 日内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行协商。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根据项目的特点、工作量等情况,结合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2〕827号),按规定评估收费标准,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总额为 4.76 万元(含税)(大写: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元整),上述服务费为包干价。
付款方式:完成评估工作后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委托人(或专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评估机构不退还已收取的评估服务费,且委托人还应按照评估机构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但因评估机构原因导致业务中止的,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2、委托人根据评估机构要求收集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评估机构所需的会计资料、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情形的批准文件等,委托人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由委托人负责。
3、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4、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5、按评估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八、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2、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关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3、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止或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评估机构收取50%的评估服务费。
6、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肆份,电子文档壹份,并对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7、评估机构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委托人不能按时间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材料,评估机构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的时间,但应由委托人同意。
8、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人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评估机构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时间。
九、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变更
1、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如果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预收评估费用应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故终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并且不退还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的20%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的解决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引起争议(包括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1 种解决方式:
1******法院提起诉讼;
2******委员会仲裁。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贰份,评估机构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达州市土溪口水库运行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达川大道一段72号
开 户 行:******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
银行账号:2250 2101 0400 17492
签订日期:2025年 5 月 17日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街道岷江路1690-1714号
开 户 行:******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银行账号:8111 0010 1230 0559 987
签订日期:2025年5月17日